以切实举措有序推进乡村振兴******
民族要复兴,乡村必振兴。乡村振兴是包括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的全面振兴。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我国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2022年,我国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乡村振兴形成新格局。本期光明网理论学术动态导读关注“乡村振兴”这一主题,欢迎网友踊跃参与讨论。
扎实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要在制度体系建设上做好衔接,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建立“巩固”“衔接”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东西协作帮扶和中央单位定点帮扶机制;在科技创新上做好衔接,建立健全科技支撑乡村振兴的制度机制,充分发挥农业科研院所作用,加大农村企业科技扶持力度;在主体培育上做好衔接,大力帮扶农业企业和新型经营主体,构建“企业支撑型”县域经济发展模式,通过多种形式盘活农村集体资源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在“三大体系”建设上做好衔接,产业体系方面推动农业集约化、规模化发展,生产体系方面大力发展现代农业产业,鼓励城镇工商资本、民营企业、农村“能人”在农村投资发展,经营体系方面鼓励发展市场农业、创汇农业和商品农业;在人才支撑上做好衔接,扩大农业类专业招考比例,拓宽高素质农民发展路径,坚持用于支持新型经营主体科技创新技术研究或示范项目立项的稳定性资金投入。详情
以统筹教育、科技和人才资源协同配合推进乡村振兴。坚持教育兴农是乡村振兴的基础性支撑。要以教育兴农提升农村人口的整体素质,培养和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高素质社会主义新人;要以教育兴农培养大批农业科技创新人才,为乡村振兴注入科技的力量;要以教育兴农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带动乡村文化更加繁荣,要以教育兴农阻断贫困的代际传递,有针对性地为农村提供优质教育资源。坚持科技兴农是乡村振兴的引领性动力,要以科技创新引领农村改革和统筹乡村建设,完善农村基础设施、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健全城乡融合发展机制、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发展新型农村经济,筑牢乡村振兴的第一推动力。坚持人才兴农是乡村振兴的战略性引擎。要通过优化发展环境、厚植乡土情怀,培养能够适应新时代“三农”发展顶层设计的战略人才、懂得现代农村治理的管理人才、掌握先进农业技术的科技人才、服务乡村文明建设的文化人才,让更多的有用之才成为乡村振兴的强大引擎。详情 以推动县域经济发展助力乡村振兴。当前在乡村振兴背景下,县域发展面临着对农业的关注度不足、农业内部分工不足导致农民增收难、缺乏将农业现代化与现代生物、数字技术有机结合的意识和能力等方面的挑战。要在乡村振兴战略的视角下推动县域经济发展,一方面要保障口粮绝对安全与主要农产品自主可控,建立支持农业生产、适应农村转型和兼顾城乡统筹发展的发展战略,以工促农带动农食系统逐步完成高效高质绿色方向转型。另一方面要以县城为核心构建多维度的市场机制,逐步缩小县乡和县城之间的收入和社会福利差异,提升资本和劳动在城乡间和农业内部的配置效率,实现全民共同富裕。同时要创建绿色农业发展方案,重视自然资源经济价值评估和生态补偿机制建设,提高绿色生态农业、可再生农业等在县域农业发展中的比重,加强农业数字化转型建设,提升县域发展的可持续性。详情 以高质量公共法律服务助力乡村振兴。高质量公共法律服务助力乡村振兴,重要发力点之一就是增加公共法律服务有效供给。要通过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权利贫困”与法治保障之间的矛盾,对待乡村振兴过程的行为与事件,让法治贯穿乡村振兴的各个环节,更加凸显公共法律服务的专业性。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乡村自然环境、经济状况、人口结构、风土人情等不同情况,因地制宜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更加凸显公共法律服务的多样性。要有效回应每个独立个体自身权利的赋权需求,统筹建立因地制宜的多元共治机制,更加凸显公共法律服务的精准性。要完善双向的信息反馈机制,即时把握乡村振兴随时引发的社会新问题,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和项目标准动态调整工作机制,有效回应乡村振兴进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挑战,更加凸显公共法律服务的动态性。详情(光明网记者徐倩阳整理)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