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门口就能做CT 上海社区医院提升“防重症 降病亡”能力******
中新网上海1月12日电 (张践)自1月10日起,上海闵行区14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正式开放CT检查,至春节前“一周七天”不休息,方便有需求的居民在家门口接受CT检查。
当天,记者在颛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看到,前来做CT的市民络绎不绝,大家有序排队等待叫号。家住闵行颛桥镇的肖女士和母亲新冠转阴后出现胸痛和咳嗽的症状,为了尽早得出检查结果,肖女士曾决定带母亲一起到三级医院做CT。但预约排队和出结果时间较长,肖女士在得知家附近的社区医院可以做CT的消息后果断带着母亲前来检查。“昨天晚上我们居委会说这边今天可以有CT了,我们就决定做一个。因为近嘛,我们到楼下挂了号之后,20分钟就做上了,那还是比大医院舒服(方便)很多。”肖女士表示。
肖女士在社区医院进行CT检查 张践 摄据悉,颛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CT检查无需预约,检查完成后所有报告都会上传到PACS会诊系统,由区域性医疗中心(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闵行区中心医院)出具正式报告,居民们可请家庭医生或前往就近的分中心拿到报告,真正做到不出本社区就能得到三级医院的诊断服务。颛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副主任郑秀丽向记者介绍:“现在我们闵行区14家社区全部都配备了CT(设备),在我们这边当天就可以拿到临时诊断报告。我们医生可以在第一时间去干预,这样子就可以早发现转为重症病人一个倾向,也可以达到降低死亡概率。”
社区居民在登记准备CT检查 张践 摄此外,如果症状比较轻,可以直接在社区进行治疗。检查时发现严重情况的,会第一时间通过医联体转至上级医院就诊。“因为考虑到目前老百姓的就诊需求,所以我们上级医院,(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也是很支持的,组建了一个CT会诊群,尽量争取24小时之内出具临时报告,72小时之内出具正式报告。如果病人有特殊情况的话,我们会第一时间跟他们(上级医院)放射科医生进行联系,来解决我们目前病人的情况。”郑秀丽介绍。(完)
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并就强化审判职能,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对于防病治病、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司法解纷选择不足,案件类型集中、保护覆盖不全,审理周期较长、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意见》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意见》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智能制造关键技术、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实现“能判、愿判、敢判”,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外,多了一道“专利保护”的选择,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同时,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有序竞争的秩序,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意见》出台后,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首先,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是属于个人的,需要精准识别。可以说,区分“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和“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 其次,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技术性。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对司法部门而言,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应当完善配套制度。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对中医药而言,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建立商标、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 最后,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进行专利布局,实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逐步产业化,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 (作者:邓 勇,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中国网客户端 国家重点新闻网站,9语种权威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