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视数据产权制度设计 加快建设数字中国******
作者:唐树源(上海杉达学院法学系教师、数字商务研究中心副主任)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加快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对于数字中国的建设具有基础性价值。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数据产权、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及数据要素治理制度作出部署。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对于整个数字经济的发展都有着关键性价值,厘清数据产权制度是构建数据基础制度的基础性工作。
数据产权制度的关键性问题
要素市场运行的前提是产权配置清晰,产权不清的数据资源必然会限制数据市场的流通和交易。有关数据产权问题,早在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就强调“要制定数据资源确权、开放、流通、交易相关制度,完善数据产权保护制度”。有关数据产权的讨论,需要关注如下几点关键性问题:
第一,有关数据产权的立法规定散见于各地政策性文件中,国家层面尚无统一的立法规定。特别是在2021年之后,各地有关数据要素的政策性文件出台较多,而数据产权的内容主要分散在各类文件中,各地的规定也有所不同。主要存在各地政府“自我赋权”“模糊处理”“规定不全面”等问题,这也就促使此次《意见》的出台,明确了数据产权制度的重要性,对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有着定分止争的作用。接下来从国家层面制定数据产权相关的统一性规定已经非常必要,尤其是在《意见》的指引下细化数据确权的制度性内容是当务之急。
第二,数据确权不应只有所有权的确立,而应当构建符合数据独特属性的权属体系。当前国内外研究数据产权主要局限在所有权的问题上,这将不利于数据要素的市场运营和交易。数据具有有限排他、可分割、动态调整和技术依赖的独特属性,不能等同于石油等自然资源的确权思路,更不应当停留在所有权的层面。因而此次《意见》提出的数据确权治理路径是“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运行机制,充分考虑到了数据的独特价值,更好地平衡了数据权属与市场应用发展。
第三,构建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使用机制。《意见》提出要“探索建立数据产权制度”,其中包括“建立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的分类分级确权授权制度”,说明数据产权不能“一刀切”。从分类上看,数据可以分为公共数据、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每一类数据相关联的主体和内容都是不同的。如公共数据的主体涉及面更广,不同阶段会有不同的参与主体,权属的确立就更难,但公共数据的开放又更为重要,所以平衡两者之间关系的难题就摆在了决策者面前。同时,各类数据的授权机制同样重要并有所不同,这无疑增加了数据产权制度的复杂性。平衡好数据各类权利保护并兼顾效率最大的结果是数据产权运营的重要追求。
构建“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运行机制
《意见》提出“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制度框架”,这是接下来数据产权确立的核心内容。对于此项较新的治理机制,需要注意理解如下问题:
一方面,“数据资源持有权”是基于数据所有权特殊性的分离权利。所有权、持有权、经营权、使用权、占有权等都是产权体系中重要的构成,持有权不同于使用权和经营权,更加突出对数据资源的掌控,是脱离于所有权的分离权利。之所以设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本质上也是因为数据资源所有权的不确定性。
另一方面,数据“三权”的分工和定位是不同的。 “数据资源持有权”是对于数据资源的掌控权利,如个人对个人所有的数据持有权,公司对公司所有数据的持有权,公共管理部门对公共管理服务中产生数据的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是对于数据的加工处理活动的使用权利,持有并不代表着有权对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在数据授权加工中尤为明显,因而使用权所涉及到的主体就更为多元。“数据产品经营权”是对于数据产品的经营性权利,数据从一开始的资源形态,经过加工处理,最后形成为数据产品,可以经营并产生收益。随着数据交易市场的快速发展,未来各类数据产品会更加多样和丰富,这也容易引发市场竞争的垄断和不公平性,因而更加公平、开放的数据产权运行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建立数据产权制度需要同步解决的问题
当数据不确权,就会限制数据的流通交易,而当数据产权机制确立后,随着数据广泛流通使用,势必会遇到其他方面的各类问题,如各方权益保护、安全、合规等方面的难点问题,需要重点对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关注:
第一,健全数据要素权益保护制度。数据相关的权益保护主要包括数据财产权益和人格权益的保护。针对不同类型的数据保护内容是不一样的,如个人数据重点在于隐私保护与个人信息保护,企业数据的重点在于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保护,公共数据较为复杂,可能同时包含个人数据和企业数据的内容。随着数据交易运营的快速发展,多方主体参与会使得各方权益保护更为重要。同时,数据也会经历动态发展的过程,针对不同时期的数据权益保护也不尽相同,实践中需要更加细化不同流程和阶段,并进行分类分级保护。
第二,重视数据全流程合规能够更好保护数据产权。数据产权制度的确立本质上就是从根源上划清各方主体的数据权益,确保数据运行的合规。此次《意见》指出要“建立合规高效、场内外结合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完善数据全流程合规与监管规则体系”“ 统筹构建规范高效的数据交易场所”。当前,数据合规已经逐步被重视并引入企业实践中,此后的数据合规需要结合“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运行机制全面梳理并总结,明确各方权利和责任。以数据合规为契机,全面开展数据产权保护工作是较好的切入点,有助于建立起公平、经济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环境。
第三,安全是数据全流程的底线原则,数据产权制度也需要动态调整,适应数据市场的发展。此次《意见》指出要“统筹发展和安全,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强化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把安全贯穿数据供给、流通、使用全过程,划定监管底线和红线。”数据产权制度本质上是根据数据独特产权属性而创立的,当数据要素市场需要更合适的产权制度的时候,当前的数据产权制度进行不断调整也是必然的。这当中首要保障的就是安全底线,安全体现在数据权属、内容、技术、载体等层面,也贯穿于数据交易、授权、加工、开放、共享等全过程。有了安全的保障,使得数据产权制度更加坚固,数据要素的市场活力方能够充分释放。
绿营要删候选人“学历”一栏,岛内痛批:实在无耻******
【环球时报特约记者 程东】台“行政院”日前通过“选举罢免法”修正草案,即“排黑条款”。民进党“立委”趁机也提出修法版本,主张删除选举公报中的“学历”一栏。岛内舆论大骂,民进党此举实在无耻。
据台湾《中国时报》21日报道,民进党“立委”钟佳滨、蔡适应、何志伟提出的“排黑修法”草案,共有24名联署人,都是民进党“立委”。提案中,他们主张把“选罢法”第47条原本规定选举公报要列出候选人学历的“学历”二字删除,即选举公报未来不用列学历。提案说明称,“参选人之学历与其是否足以代表人民意志,并无一定关联性,选举公报实不应强制要求揭露候选人学历”。钟佳滨声称,上世纪80年代各项选举有不同教育程度的要求,候选人必须具备同等教育程度资格,但现在不再以学历作为候选人的参选资格,选举公报上“学历”一栏的意义不存在。台“立法院”程序委员会讨论时,国民党党团总召集人曾铭宗认为“把学历删掉非常奇怪”,提议暂缓列案,最后该案暂时不进入修法审查阶段。
“立委”李德维痛批,民进党口口声声说要对抗“黑金”,要修“排黑条款”,结果搞了半天原来是要修这个,尤其主提案人还有之前被撤销博士学位的蔡适应,“已到无耻的地步”。国民党主席朱立伦21日批评称,民进党论文被撤销的“立委”,提案希望选举公报不写学历,民主社会怎么会这样做?台北市议员王鸿薇称,这真的是大笑话,选举公报就是要提供更多信息给选民参考,选民本来就有知情的权利,结果因为少数人用假学历、洗学历,就要把学历栏删除。她呼吁民进党政客悬崖勒马,若有人有洗学历的问题,应该深入检讨、改过、反省,而不是用这样的方式羞辱选民。台北市议员徐巧芯21日嘲讽说,“蔡适应怎么好意思自己提案,做人总有一点羞耻心吧”,这就是民进党的检讨吗?真的很到位,真的笑死人。
21日,国民党“立委”林为洲提议修法明定“假论文被判定确定的,终身不得参选”。有酒驾肇事记录者也终身不得参选。他说,前新竹市长林智坚、桃园市长郑文灿以及蔡适应等都被判定论文抄袭,抄袭造假和“黑金”一样严重。脸书粉专“政客爽”呛声道,绿营一堆候选人被爆论文抄袭,解决方法竟是未来都不写学历,笑死,“这款执政党还能期待什么?”
《联合报》21日评论称,稍有见识的人都理解,学历和能力不会画上等号,选举公报包括照片、政见、姓名、学经历等仅是信息披露,选民不一定会因为候选人是否为硕士博士就改变投票,但是一名有没有抄袭、学位是否如实都不敢保证的候选人,如何让人放心能授予公职权柄?文章称,蔡适应等人端出与反黑不相干的无理修法,包裹在“排黑”的案由下,这是虚心检讨执政错误,还是急着为下次选举铺路?“究竟是为公,还是为私?恐已写下最糟糕的示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