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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陆军:以侨为桥 向世界讲述可信可爱可敬的中国 ******

  在党的二十大即将胜利召开的前夕,作为“全球华文传媒资讯中心”和“海外华文媒体旗舰”的中国新闻社迎来了70华诞。

  让我们倍感振奋、备受鼓舞的是,在这个承载中新社人光荣与梦想、奋斗与希望的日子到来之际,习近平总书记专门发来贺信,充分肯定中新社70年的历史贡献,精辟阐述中新社的职责使命,深切寄语对全体中新社人的殷切期望。

  习近平总书记的贺信给予中新社人巨大的鼓舞和鞭策,是我们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思想指引,是我们忠诚履职、尽责担当的根本遵循,是我们奋进新时代、建功新征程的行动指南。

  从创办之初,中新社就被赋予“向世界说明中国”的定位,这一初心使命崇高而光荣,需要我们永远铭记!

  中新社的前身可追溯到1938年在党的领导下成立于国统区的国际新闻社。新中国成立初期的1952年,美国等西方国家孤立封锁中国,海外华侨华人报刊不便采用新中国官方媒体稿件,来自新中国的真实信息得不到有效传播。面对对外宣传的严峻形势,中央有关部门领导同志特别是廖承志同志向中央建议,很有必要成立一家直接面向海外华文报刊提供稿件的通讯社。在建社过程中,党中央决定恢复国际新闻社,刘少奇同志圈阅修改社名,定名为中国新闻社,周恩来同志组织审定人员编制和经费预算,邓小平同志指示调配人员,相关文件报毛泽东同志审阅批准。

  1952年10月1日,中新社正式成立并开始对外广播发稿,以关心祖国或祖籍国发展的华侨华人为对象,向当时近百家海外华文报纸提供报道内容,打破美国等西方国家封锁,让海外了解到一个真实的社会主义新中国。

  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中新社1978年恢复建制。“复办”后的中新社充分发挥涉侨和涉港澳台工作优势,用清新朴素的话语风格,向海外传播中国声音,展现中国形象,让世界看到改革开放的中国新图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国际传播工作。中新社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不断加强国际传播能力建设,为塑造可信、可爱、可敬的中国形象发挥了重要作用。

  栉风沐雨,薪火相传

  一部中新社的发展史,既是中国探索国际传播的缩影,也是中央主要媒体发展变迁的缩影。70年来,一代又一代中新社人接续奋斗,共同书写了中新社的灿烂华章。

  70年来,中新社始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持爱国主义的报道方针,面向国际社会讲好中国故事,传递中国声音,搭建中国与世界沟通的桥梁;在国际舆论引导的关键时刻勇于发声、善于发声,以独具特色的“中新风格”表达中国立场,阐明中国理念;坚持面向港澳台侨,记录港澳回归和两岸交流等历史性时刻,推动中国和平统一大业,促进海内外中华儿女大团结;坚持人才优先夯实事业发展根基,打造了一支政治过硬、本领高强、求实创新、能打胜仗的人才队伍,留下记录历史、推动交流的佳话。

  70年来,中新社由小到大、由弱变强。从初创时只有47人,用口语广播记录新闻,航寄新闻稿件,骑车到电报大楼发稿,到今天形成包括境内外52个分社2000余人的全媒体采集网络,24小时不间断的全球信息发布系统,拥有文字通稿、图片、特稿、视频、网络、报刊、供版、新媒体和智库论坛等产品和平台。

  70年来,中新社既推出了许多写进教科书、荣获中国新闻奖和世界新闻摄影奖的精品力作,也涌现出一批批获长江韬奋奖、全国先进集体和个人称号、被写进新闻史的名记者名编辑。

  如今,中国新闻社已成为中央主要新闻单位、中央重点外宣媒体,中国新闻网已成为中央重点新闻网站,中国新闻周刊已成为国内外知名的时政期刊,中新社从新闻战线的奇兵成长壮大为国际传播领域的重要方面军、侨务外宣的主力军,成为全球华人资讯服务平台和世界华文媒体的领军者。

  知史明智,鉴往知来

  回望70年,我们愈加体会到,坚持党的领导,牢记职责使命,是中新社事业发展的根本遵循。中新社70年取得的成就,离不开党的坚强领导。中新社的发展史就是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国家外宣战略、和平统一大业同频共振、同向而行的历史。中新社始终牢记职责使命,站稳政治立场,保持政治定力,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在许多重大报道和关键时刻发挥了独特作用,确立了在中外新闻界的独特地位。

  回望70年,我们愈加体会到,坚持为侨服务,促进海内外中华儿女大团结,是中新社事业发展的根本要求。70年来,中新社发挥沟通世界的桥梁作用,以文凝心、以文化人。在不同历史时期,中新社始终以侨为桥、以新闻为媒,展形象、交朋友、聚人心,成为团结华侨华人、港澳台同胞、国际友人的桥梁纽带,全力促进海内外中华儿女大团结。

  回望70年,我们愈加体会到,坚持守正创新,开拓奋进,是中新社事业发展的不竭动力。从创社之初的广播、电讯、专稿、电影、图片,到新世纪前后创办中国新闻网、海外供版平台、中国新闻周刊、世界华文传媒论坛,再到进入新时代,大力开展国际传播能力建设,全力推进媒体深度融合发展,打造国是直通车、中新经纬融媒体,推出“东西问”国际传播新品牌。可以说,中新社的业务版图是在党中央方针政策的指导下、中央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坚守正道的前提下“闯出来”“试出来”的,守正创新是中新社事业发展与时俱进的动力源泉。

  回望70年,我们愈加体会到,坚持中新风格,以特色兴社,是中新社事业发展的关键一招。在长期的对外传播实践中,中新社非常注重遵循国际传播和跨文化传播规律,以新闻立社、以特色兴社,逐渐形成了“官话民说、中话西说、长话短说、空话不说”的中新风格。这一风格既由创社之初的特殊使命和老一辈中新社人来自五洲四洋的基因决定,也由中新社70年发展过程中的新闻实践探索铸就。中新风格是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与中新社对外传播实践相结合的结晶,是中新社的优势所在、价值所在,是中新社人需要永远呵护、传承赓续的熊熊薪火。

  承前启后,砺行致远

  站在中国新闻社成立70周年的新起点上,我们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贺信精神,进一步找准定位、发挥特色,在创新国际话语体系,打造融通中外的新概念新范畴新表述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在提高传播能力,广泛宣介中国主张、中国智慧、中国方案,展现可信、可爱、可敬的中国形象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在促进海内外中华儿女大团结,推动中外文明交流和民心相通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坚定政治方向。新征程上,中新社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站稳政治立场,保持政治定力,把准政治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新闻观、爱国主义的报道方针和“政治家办报”的要求,立足“两个大局”,心怀“国之大者”,全力推动新时代中新社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是履行传播使命,构建创新格局。新征程上,中新社要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国际传播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在构建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战略传播体系中开拓奋进,坚持陈情和说理相结合,在新闻资讯传播、文明交流互鉴、人脉资源汇聚等方面协同发力,在内容生产、传播手段、体制机制等方面不断创新,探索媒体与智库之间的有机融合,汇聚更多资源力量,努力打造具有强大引领力、传播力、影响力的国际一流新型主流媒体。

  三是强化舆论引导,广泛凝聚人心。新征程上,中新社要紧紧围绕凝聚人心、汇聚力量这个根本任务,面向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国际社会广泛开展新闻宣传和人文交流,多做澄清谬误、解疑释惑的报道,客观、真实、立体、全面地介绍中国的发展成就,讲好中国故事,旗帜鲜明地批驳错误观点和错误思潮,有效引导海外舆论;推动中外文明交流和民心相通,广交深交世界各地朋友,增进彼此了解互信,不断壮大海外知华友华“朋友圈”,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凝聚人心和力量。

  四是突出中新特色,提升宣传效果。新征程上,中新社要突出“侨”的特色,做好“侨”的文章,用富有亲和力的报道,书写“侨”的故事,依托网络新媒体平台反映“侨”的问题,解决“侨”的困难,集聚华文媒体力量支持侨胞维护自身权益,发出“侨”的呼声。要有效整合海外华文媒体优势和资源,加快“海外华文媒体旗舰”建设,打造“全球华文资讯传播共同体”,聚合引领海外华文媒体,拓展多渠道、多语种对外传播阵地,探索多元化国际合作传播新模式。要发扬“中新风格”,努力打造融通中外的话语体系,增强对外话语的创造力、感召力、公信力,用贴近不同区域、不同国家、不同群体受众的精准传播方式,阐释中国立场,展示中国形象。

  五是紧盯变革趋势,筑牢人才根基。新征程上,中新社要牢牢把握全媒体变革新趋势和现代化媒体管理新要求,继续推动媒体融合向纵深发展,媒体管理向精细转变,努力构建全媒体传播体系和新型一流传媒,以“中新社国际传播集团”挂牌为契机,推动中新社事业高质量发展。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以适应新时代国际传播需要为方向,以培养全媒型、专家型新闻人才为目标,以增强“脚力、眼力、脑力、笔力”为要求,着力打造一支高素质的国际传播人才队伍。

  新时代新征程鼓角铮铮,新形势新任务催人奋进!站在新的起点上,我们将胸怀毫不动摇的正气、昂扬奋发的朝气、革故鼎新的锐气、迎难而上的勇气,踔厉奋发,笃行不怠,以寻求“最大公约数”和画出“最大同心圆”为目标,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弘扬中华文化,努力续写中国新闻社新辉煌。为展现可信、可爱、可敬的中国形象,促进海内外中华儿女大团结,推动中外文明交流、民心相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来源:《传媒》杂志官方微信 作者陈陆军 系中国新闻社党委书记、社长)

最高法微信公号报道光明网记者******

  编者按:近日,最高法微信公号推出“2022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1月7日,对光明网记者孙满桃进行了报道。以下为报道原文:

光明网记者孙满桃:有“底线” 公平正义才能“触手可及”

  他们,可能是跑法院次数最多的人,走遍各地法院、听过各类案件;

  他们,和法院干警一同战斗在第一线,将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一线牵;

  他们,出门能扛“长枪短炮”,不是在采访,就是在去采访的路上;

  他们,归来笔走风云,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

  “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重磅回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近期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

想看到这些“跑口记者”的庐山真面目吗?

想知道他们眼中的人民法院都是什么样吗?

一起来围观!

这位记者是谁?

  光明网记者 孙满桃

  有“底线” 公平正义才能“触手可及”

  2022年,一部全景展现我国司法改革成果的电视剧《底线》火遍全网,话题频登热搜。由于选材于真实案件,让网友直呼“过瘾”。作为一部现实主义的电视剧,以大量细节展示案件审理全过程,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中国司法公开的力度。

  弹指十年间,法治中国建设开创新局面。

  这十年,从“千里迢迢”到“家门口办事”,跨域立案服务四级法院全覆盖;设立互联网法院,网上官司网上打;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让“立案难”变成历史;完善冤假错案纠正机制,筑牢司法公信;用铁腕惩治失信被执行人,切实解决“执行难”……一件件,一桩桩,点点滴滴,人民法院努力让公平正义“触手可及”。

  这十年,人民法院聚焦社会治理热点难点,回应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对性侵儿童、拐卖妇女儿童等案件,该判处死刑的决不手软;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严惩家庭暴力;依法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主犯被判处重刑;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强化生态环境法治保障……

  2022年,“跑口十年”,作为见证者、记录者、传播者,见证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落地生花!

代表作品

最高法:未超出必要限度的负面评价不构成名誉侵权

  “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

  “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

  看着群里业主发表的言论,物业公司认为其侵害了名誉权,一纸诉状将业主告到了法院,要求该业主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那么,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物业监督事项作出负面评价构成侵权吗?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名誉侵权。

  今日,最高法发布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其中就包括上述“物业公司因业主负面评价引发的名誉侵权”案。

  根据最高法通报,原告某物业公司为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吴某、案外人徐某系该小区业主。2020年12月11日,徐某在业主微信群内发了15秒的短视频,并在群内发表“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现在一点这个东西就这么多钱,到时电梯坏了,楼顶坏了等咋办,维修基金被物业套完了,拍拍屁股走人了,业主找谁去!”“真要大修没钱就自生自灭了,太黑心了”“所以这个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是迫在眉睫”“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要求公示名单”等言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该群内制止吴某并要求吴某道歉,吴某继续发表“凭什么跟你道歉”“我说的是事实”等。

  原告某物业公司认为被告吴某的言论侵害其名誉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二审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涉及业主的切身利益,被告吴某作为小区业主,在案涉业主微信群内围绕专项维修资金的申领、使用等不规范情形对原告某物业公司所作的负面评价,措辞虽有不文明、不严谨之处,但未超过必要的限度,不足以产生某物业公司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系为业主提供服务的企业法人,对业主在业主群内围绕其切身权益所作发言具有一定容忍义务。

  因此,被告吴某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同时,法院认为,业主在行使监督权利时应当理性表达质疑、陈述观点。综上,判决驳回原告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认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对物业公司的名誉侵权,依法合理划分了法人、非法人组织人格权的享有与公民行为自由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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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两部”发布新规

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尽封”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教育挽救犯有较轻罪行的失足未成年人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功能和意义在于,尽可能降低轻罪前科对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影响,促使其悔过自新、重回正轨。

  为切实解决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和相关记录管理不当导致信息泄露,影响失足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等问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会签下发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案事件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由于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对封存的主体、封存的具体内容和程序以及查询的主体、内容、程序等把握不一,导致该制度在落实中出现封存管理失范,相关部门监管失序等问题。

  如一些企业违法提供、出售、使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致使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泄露等。

  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多次提出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议、提案。为此,2021年6月,“两高两部”就此项制度落实情况开展了专项调研。

  通过调研发现,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未封或者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的案事件,造成涉案未成年人在考试、升学、就业、生活等方面遭遇歧视,很多涉案未成年人因无法正常工作生活而无奈走上信访维权道路。

  据司法机关统计,2017年4月至2022年4月,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80855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157962人,共计238817人。

  “如果这么大一批罪错未成年人因犯罪记录失密造成就业难、入学难,可能会再次滑向犯罪深渊,使办案环节教育、感化、挽救的全部努力归零,影响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提问时说。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制定了《实施办法》。

  “我们在专项调研基础上着手起草《实施办法》。起草过程中,我们确实发现很多问题。”“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说,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但对于何种材料属于“相关犯罪记录”并未明确。这导致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认为未成年人违法记录,如绝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宣告无罪、社区矫正、接受专门教育、行政处罚等不属于“犯罪记录”,因此不在封存范围,致使涉案未成年人前科劣迹材料泄露;有些地方认为犯罪记录仅限于判决、不起诉等终局处理结果,而强制措施记录、立案文书、侦查文书、刑罚执行文书等过程文书均不包含在封存范围内,导致有的案件在侦查、起诉环节各种信息资料已经不当泄漏,判决作出后再进行封存为时已晚。

  对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材料“应封尽封”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的封存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并特别强调既要封存办案过程中形成的纸质材料,也要封存相关电子数据。各地公安机关将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严格做到“应封尽封”。

  《实施办法》明确了18周岁前后实施数个犯罪的犯罪记录封存问题。即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数个行为,构成一罪或者一并处理的数罪,主要犯罪行为是在年满十八岁周岁前实施的,被判处或者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对全案依法予以封存。

  《实施办法》在封存内容方面力求全面。即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材料“应封尽封”。

  一是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中的材料,在诉讼终结前一律加密保存、不得公开;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对自己掌握的未成年人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后未封存的成年人卷宗封皮应当标注“含犯罪记录封存信息”,并对相关信息采取必要保密措施。

  二是对于未成年人不予刑事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记录;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记录也应当依法封存。

  三是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也要注意对未成年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四是对于2012年12月31日以前办结的案件符合犯罪记录或者相关记录封存条件的,也应当予以封存。

  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实施办法》规定,对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封存机关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一)在未成年时实施新的犯罪,且新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二)发现未成年时实施的漏罪,且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三)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成年后又故意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其之前的犯罪记录。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未成年人身心未完全成熟,依法应当予以特殊优先保护,但实践中也要坚持宽严相济,对罪行较轻的,着力教育感化挽救;对涉嫌严重犯罪的,依法批捕起诉,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封存案件材料不得授权网络平台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封存的保密措施和保密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司法部将指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落实犯罪记录封存相关卷宗材料的保密管理、电子档案信息的加密保存,严格落实相关工作人员的保密要求,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对不当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保密责任到位。

  《实施办法》明确承担犯罪记录封存以及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信息工作的公职人员,不当泄漏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应当予以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国家、个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鉴于线上系统缺乏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单独录入、管理及加密的设置,《实施办法》特别规定电子档案信息也应当封存,即第10条规定“对于电子信息系统中需要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应当加设封存标记,未经法定查询程序,不得进行信息查询、共享及复用。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不得向外部平台提供或对接”。确保了对全部案卷材料封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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