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磨”掉650件“钉子案”的“老黄牛”******
法官鲍卫忠被推进急救室抢救,可找他的电话还在响个不停。
在佤乡沧源,许多群众碰到事情,就会去找鲍法官,可这次,他们再也等不到一直奔波在执法为民路上的鲍法官了。
2021年10月21日,云南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鲍卫忠突发脑出血,倒在办公桌旁。10月23日,因医治无效,年仅45岁的他离开了自己无比热爱的司法事业。
一年来,佤乡群众仍不愿相信这位为人民燃尽光热的好法官离开了,更愿说他太累了,要好好歇歇了。这位佤族汉子已用他全部的身心融入沧源的山山水水里,他是佤山之子。
群众心里的正义卫士、维护公平正义的急先锋、一心为民的“老黄牛”、职业本色的“诠释者”、执行征途的一颗星……扎根边疆基层法院工作24年来,鲍卫忠奋斗在执法办案、服务群众最前沿,书写了不平凡的一生。
倾力“磨”案子
在抢救鲍卫忠的那两天,妻子周红常接到当事人的电话,她耐心地跟当事人解释说鲍卫忠不方便接电话。周红深知,案子是丈夫最关心的事,不能敷衍当事人。
但这一次,鲍卫忠没能醒过来。
一张桌子、两个文件柜……鲍卫忠生前的办公室略显空旷。矮柜上摞放着二三十个笔记本,随便打开一本,里面记录最多的是各种跟执行案件有关的信息。同事说,群众和当事人的事他时刻放在心上。
密密麻麻贴着报事贴的文件柜十分引人注意:姓名、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金额、被执行人,甚至还有一些只有鲍卫忠自己才能看懂的标记。同事们说,这是老鲍的独门密码,打开的是通往群众的门。
沧源县地处边疆,是以佤族为主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出生于1976年的鲍卫忠是土生土长的佤族干部。1997年,沧源县法院增编补员,在单甲乡农经站工作三年的鲍卫忠调入法院工作,圆了他当人民法官的梦想。
当时,仅有高中学历的鲍卫忠,深感能力不足,通过刻苦学习,他相继取得大专、本科文凭。2015年,工作突出的鲍卫忠担任执行局局长,开启了忙碌和艰辛的工作时段。
“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打响。在经济欠发达的边疆民族地区,这无疑是场硬仗。“执行成本高,执结率低,辛苦不说,很多案件即便标的额很小也执行不了,内地法院较实用的查封、扣押、冻结资金等措施在这边也不太起作用。”时任沧源县人民法院院长的郭兰娟说。
对许多执行法官、干警来说,吃苦受累不算什么,让他们难过的是不被理解,遭人白眼。书记员陈美红说,每天都有阅不完的卷宗,办不完的案子和接待不完的当事人,鲍局领着大家起早贪黑,没半句怨言。
面对执行难题,鲍卫忠的办法就是“磨案子”。为一个标的5000元的合同纠纷案件,鲍卫忠先后6次赴现场办理,累计奔赴400多公里。吃过闭门羹,甚至还要对付挥舞的棍棒……他有足够的耐心和担当。“再小的案子,如果无法执行,法律文书就会变成无法兑现的‘法律白条’,会对群众权益、法律权威造成极大伤害。”这是鲍卫忠对执行工作的理解。
干执行工作,鲍卫忠还有自己的一套“规矩”:首次去被执行人家里,只要距离不远,鲍卫忠都不穿制服、不开警车。“为何不亮明身份?”年轻干警不理解。他说:“农村老百姓看到警车会议论,对被执行人影响不太好,产生抵触情绪。”
山路难行,暴雨骤至。一次,鲍卫忠叫上同事一大早驱车去班洪乡,执行一起故意伤害赔偿案件。
右后轮爆胎、“饱经摧残”的千斤顶断掉、联系村委会送千斤顶、换轮胎……到班莫村嘎洪本族村小组时已下午2点多。“顾不上吃饭,就去执行人家里。可没想到他那么贫困。”陈美红说,因刚刑满释放,被执行人借住亲戚家,不可能还出十多万元的赔偿款,而申请执行人又因伤残急需钱治病。
眉头紧皱的鲍卫忠想了很久,缓缓拿起电话,告诉申请执行人这里的情况。随后,就跟同事商量为他申请执行救助。在村小组做了关于被执行人贫困的调查笔录,又前往村委会开相关证明。等他们回到法院,已是晚上7点多。陈美红说,他执行案件时就是没日没夜的,一心为双方考虑。
这是法律规定;不履行判决以后会影响孩子;没有一万,那咱们就五百、一千地还;就为这么点钱,我不想下次来把你带走……看是笨办法,磨工夫,但正是鲍卫忠换位思考的角度,为人着想的方式,维护了法律尊严,感化了当事人。
鲍卫忠带着大伙“磨”掉650件积累多年的“钉子案”。他担任执行局局长后,局里办理的854件执行案件,没发生过“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用心解难题“给当事人垫付执行款了?”妻子一再追问还房贷的钱去向,鲍卫忠不得以道出实情。被执行人扎某因母亲生病花了不少钱,在外打工的工资还未到手,申请执行人曾某又急需这笔钱,鲍卫忠就自掏腰包垫付8000多元。
陈美红电话回访时,扎某才知道半年前的这笔钱是鲍卫忠垫付的。此时,鲍卫忠已去世多日。
敦实的身材、黝黑的脸庞、淳朴的笑容,这是鲍卫忠给人的印象。对执行案件双方,鲍卫忠的手机号从来都是公开的,遇到不通情达理的申请人,鲍卫忠就拿出百倍的耐心和爱心。大家说,鲍卫忠用心办案子,替人垫付款项一点都不奇怪。
一起标的额10万余元的合同纠纷案中,被执行人刀某因生活困难无法清偿,案件只能中止执行。鲍卫忠把该案列进日程,时不时去刀某家中问问情况。当了解到刀某在发展林下养殖产业时,他和同事又敲开了刀某家门。
看到刀某正为鸡的销路犯愁,鲍卫忠便掏钱买鸡。回程路上,路过饭店就推销手上拎着的土鸡。同事还听见鲍卫忠不停地打电话:“我这里有朋友养着一批鸡,正宗土鸡,你过来看看?”“正宗土鸡,散养的。有需要的找我!”眼看饭店推销不理想,鲍卫忠又开始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
不到半个月,刀某卖掉30多只土鸡。慢慢地,来买鸡的人多了,最多的一天卖掉50只。往后几个月,因有了卖土鸡的钱,刀某每月按时把执行款送过来,直到履行完毕。
执行被称作是案件完结的最后一公里。一头是申请执行人,一头是被执行人,就像是天平的两端,拿捏不准就容易失衡。鲍卫忠尽心竭力将司法温暖触及每一位当事人。
被执行人陈某因工程材料款没还清,被起诉到法院,执行期限临近迟迟未收到案款,电话又打不通,鲍卫忠便到陈某家了解情况。刚进村,碰到陈某,便一路小跑跟过去。陈某以“今天是老人祭日,按习俗钱财不能外送”为理由,让鲍卫忠明天再来,他一口答应。同事不理解,认为这是借口。鲍卫忠说,在严格执法的同时,也要尊重当地的民俗习惯。第二天,陈某如数结清案款。
执行工作要干脆利落,维护边疆稳定和民族团结也不能含糊。为避免产生新矛盾,办理执行时,鲍卫忠先用佤语跟群众唠家常,拉近距离。工作中,他很少采取强制措施,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许多被执行人主动交来执行款。
在一起农民工工伤赔偿案中,申请人不分白天黑夜地给鲍卫忠打电话。看要求无法实现,就发微信辱骂鲍卫忠没本事、怂、笨。案件双方在法院办公室调解时,申请人骂人的声音在整层楼回响……面对这些,鲍卫忠没有发火,好言相劝,讲解法规。了解到被执行人拿不出钱是因“连环债”,他找到债务源头反复协调,最终将款项执行到位。
“你好,这里是沧源法院……”书记员陈美红话音未落,电话那头传来一阵难听的辱骂,陈美红眼泪瞬间滴落。一次,前来办公室交代工作的鲍卫忠看到眼前发生的一幕,询问情况后说:“以后让他直接打电话给我。”安慰完陈美红,他转身拨通当事人的电话,耐心地告知对方进度。
遭遇谩骂对鲍卫忠来说,已是“小菜一碟”:他曾在办公室被40多名申请人围在中间,仍泰然处之;被案件双方当事人左右推搡,他实在忍不住了,也只是走出办公室冷静一下;当双方当事人发生冲突时,他总是第一时间上前把人分开,然后把他们请到不同的办公室倒茶、“降温”。
“只要用心用情,就没有打不开的心结。”鲍卫忠生前常跟同事这样说。在当地佤族传说里,有位叫三木罗的英雄,把大事小情断得公正。后来,佤族人称他为“江三木罗”,意为“公平公正的三木罗”。大家说,鲍卫忠就是现实生活里的“江三木罗”。
为民“老黄牛”鲍卫忠1994年来到单甲乡农经站工作,站上仅有站长肖云政和他两人。
老百姓犁了多少地、插秧多少亩、牲畜存栏多少……农业经济员鲍卫忠要收集的材料很细,为获取数据,需要逐一跑村,有的村还得跑上好几趟。因成绩优异,他被评为“先进个人”。
1997年,在参加农业普查工作时。鲍卫忠没日没夜地跑村寨、算数据。他认为,数据如不能真实地统计,就不能反映农民的真实情况,好政策就下不来,最终损失的还是父老乡亲。
单甲乡位置偏僻,从县城到乡里要先坐一段班车,然后再走上一段乡路,运气好的话能搭上拖拉机顺风车。由于农作物种植在坝区和山区,其成熟时期不一样。一个寨子会出现农户散居在山上和坝子里的情况,意味着一个村要在不同时段跑上好几次才能完成统计。肖云政说,最远的村要走6个小时才到。
那时,农村经济落后。米面油都很短缺,最常见的是“小米辣拌饭”。每次进村入户,工作忙完,村民会热情地留鲍卫忠吃饭。为不给乡亲们添麻烦,他都会自带饭菜,和大伙一起吃。有时,鲍卫忠和工作队员凑钱买下农户的谷子、鸡蛋、蔬菜,帮农户解决难题。
做群众工作不容易,有时候,难免遇到老百姓不理解、甚至抗拒的情况,鲍卫忠从不急躁。“一遍不行就多去几遍,用佤语跟他们拉家常,老百姓最终都会理解。”
2003年,临沧市委决定从基层选拔100名年轻干部,下派到100个自然村进行为期两年的挂职锻炼。27岁的鲍卫忠名列其中,到糯良乡任副乡长,同时驻点坝尾村,担任村委会副主任。
挂职期间,旧房改造是鲍卫忠遇到的首个难题。当时,村民住的多是茅草房和油毛毡房,火灾等安全隐患大,遇到暴雨等天气还要修缮。改造旧房本是好事,但推进并不容易。按当地风俗,拆房子需按年份算日子,日子不对不能拆,家中有婚事不能拆,一些群众不配合拆房重建。
鲍卫忠和村干部多次开会讨论,决定党员干部带头。时任坝尾村一组会计的陈光伟回忆,为支持村组的旧房改造工作,和兄弟率先拆除自家房子,盖起了具有佤族特色的砖房。
眼见为实!村民们有了改变。3年时间里,涉及200多户900多人的旧房改造工作全部完成。新问题又随之而来:盖新房需要运输材料,但没有路,他便跑县城协调运来水泥;几户人家面临拆迁,涉及村民不同意,还对村干部破口大骂,鲍卫忠多次上门,被人骂也不生气,总是面带微笑好言相劝,一次不行就两次,早上去不成,就晚上去……如今,坝尾村村组的硬板路就是当时修建的。
在大家心目中,鲍卫忠办事认真,总是尽自己全部的努力,做好每一件事。
忙碌的“尼茸”
“什么时候回家”“要去哪里”……这是周红打电话问得最多的问题。
“在路上”“孩子能不能你先去接”……这是鲍卫忠回答最多的话。
“不在办公室,就是去办案。”同事的记忆中,鲍卫忠总是在忙。
繁重的工作,让他的身体吃不消了。因抵抗力低,他的手指得了皮肤病,一直没时间去看。他曾对同事说,自己时常睡不着,梦到在执行案件,有些时候梦境和现实都分不清了。同事关心地询问他身体的时候,他总是憨厚一笑:“没事!”
平时,周红习惯喊丈夫的佤名“尼茸”。两人于1996年在单甲乡相识,当时,鲍卫忠在农经站工作,周红在当地的一所学校当老师。在周红印象里,尼茸工作总是很忙,以至于领结婚证当天,他还是迟到了:碰面时,民政局工作人员已经下班。
这样的忙碌一直延续到两人婚后。“尤其是尼茸干执行工作的那段时间,常加班到凌晨,出差一走就一周。”周红说。
2016年,小儿子生病。见丈夫忙不过来,周红在接下来的一年时间里,领着儿子辗转沧源、临沧和昆明的各大医院。直到2017年儿子在昆明做手术的前一晚,鲍卫忠才匆匆赶过来,坐在床头给儿子唱歌、讲故事。刚把儿子哄睡,他的呼噜声也跟着响起来。那一刻,看着丈夫疲惫的模样,周红把委屈和心酸都咽了下去。
去年国庆假期,夫妻俩本想带着小儿子去昆明检查,但鲍卫忠连续7天都在加班。“其实带孩子去是借口,主要是想让他好好检查一下身体,他血压高、缺钾……”周红说。
鲍卫忠还是个热爱生活的人。他会弹吉他,爱唱歌,参加过县里的唱歌比赛,爱打篮球,以队长身份每年参加全县职工篮球比赛。他喜欢约着朋友到家里聚餐,法官彭加广回忆说,自己2004年从曲靖考入沧源法院后,只要不回家过中秋节、国庆节,基本都在鲍卫忠家里过节,平时也经常到他家蹭饭。
2001年,鲍卫忠的父亲因脑溢血发作,生活不能自理。鲍卫忠一直无微不至地照顾着他。同事白希平回忆说,自己和他家是邻居,中午时分,经常能看到鲍卫忠扶着老人出来晒太阳,拿毛巾耐心地给老人擦口水。去他家时,也常常看到他给老人擦身体、按摩、洗脚,非常有耐心。老人去世后,他随身携带着老人的照片,一直放在钱夹里。
同事曾在幼儿园门口,见到鲍卫忠家的双胞胎踮着脚在校门口张望,说已约好由爸爸来接。好一会儿,鲍卫忠才穿着一身半湿的制服小跑过来,鞋和裤腿上全是泥,手上还提着文件袋。“今天爸爸下乡遇到路断了,回来晚了。”他一边解释,一边满脸歉意地从手提袋里掏出两个竹蜻蜓。
“我们全家人到现在还没有一起去旅游过。”平时丈夫忙,周红担起了大家庭的事务。
这些年,鲍卫忠缺席了太多家庭的团聚、孩子们的成长,而唯一没有缺席的,是他胸前法徽,所赋予的沉甸甸的使命。即便是发病当天,鲍卫忠还惦记着一桩案子,催促执行干警尽快落实司法救助的发放。
同事金欣欣说,这个案子起因是申请人父亲的死亡赔偿金被卫某占用,用来偿还外债。申请人随即将卫某起诉到法院。执行阶段,由于被执行人年已七旬,无劳动能力,案款迟迟没有执行到位,且申请人在父亲去世后,没有经济来源。“结案不是最终目的,想尽一切办法解决当事人的愁事和难事才是根本。”这是鲍卫忠秉持的理念。
经鲍卫忠多次奔走,司法救助申请成功。如今,在外读书的申请人已委托他人代领了救助金,鲍卫忠挂念的这项工作得以完成。(新华每日电讯记者 王长山、严勇、王研)
国家药监局公布第四批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中新网1月16日电 据国家药监局官网16日消息,2022年年初以来,国家药监局以严查违法、严控风险为主线,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各地药品监管部门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安全。现公布第四批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一、铁岭经济开发区程浩氧气厂从事药品生产活动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案
【案情简介】2022年3月,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铁岭经济开发区程浩氧气厂存在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经查,该公司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存在未按照规程生产、检查、检验、复核等行为,且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受权人未能履行相应管理职责。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六项规定。2022年8月,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以及《辽宁省药监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四条、第六条和第九条规定,对该公司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分别处以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氧气是人体进行新陈代谢的关键物质,医用氧在临床上主要用于缺氧的病人吸氧,尤其是在急救状态下,高纯氧可以用来挽救患者生命。我国对医用氧的生产管理、质量控制、贮存、放行有严格要求。本案中,企业关键人员未能履行相应管理职责,企业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产品质量难以保证,对公众用药安全有效带来潜在隐患。药品监管部门认真落实“双罚制”要求,在对企业依法查处的同时,对企业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对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和压实相关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二、魏某涛非法收购药品案
【案情简介】2021年12月,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联合检查,发现魏某涛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通过现金交易、当场结算的形式在丰台区周边从个人处收购尿毒清颗粒、阿卡波糖片等药品。魏某涛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022年8月,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北京市药监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四项以及《北京市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涉案药品、罚款16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我国对药品经营活动实行严格的许可制度,且禁止非法收购药品。本案中,不法分子利用收购的医保药品与正常销售药品间的差价,拟从中获得高额利润,不仅严重扰乱了药品经营秩序,而且非法收购的药品脱离正规管理,药品储存条件无法保障,相关药品再流通到患者手中,对公众用药安全带来极大隐患。药品监管部门依法严厉查处,对有效遏制相关违法活动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有利于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三、济宁市世安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康健店销售假药案
【案情简介】2021年,山东省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曲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对曲阜市辖区内的济宁市世安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康健店进行检查并抽样检验,发现该店销售的标称为“特效筋骨痛”“痛除根”等药品中含有双氯芬酸钠等成份,认定为假药。曲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件移送曲阜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22年6月,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判决该店负责人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并处罚金。2022年10月,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等规定,对该店处以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该店负责人处以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药品作为治病救人的特殊商品,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严防严管严控药品安全风险,坚决防范杜绝假劣药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损害。本案当事人销售假药,社会危害极大。司法机关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判处拘役并处罚金,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许可、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禁业的行政处罚,体现了坚决落实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的决心。本案系药品监管部门与公安司法部门行刑联动的典型案例,体现了行政部门与公安司法部门信息互通、密切协作的良好工作机制,体现了行刑衔接的高效执法合力,对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公安司法部门信息共享、联合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具有借鉴意义。
四、广州达美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履行注册代理人义务案
【案情简介】根据国家药监局交办的案件线索,2022年6月,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广州达美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涉嫌未履行境外医疗器械注册代理人义务的有关情况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作为医疗器械的进口注册代理人,在协助注册人向国家药监局办理进口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过程中,未履行告知注册人需补充提交生产地址变更的ISO证书、产品标签和真实性声明等文件的公证函的义务,当事人的注册专员尹某某擅自通过图片编辑软件伪造虚假公证函提交国家药监局作为注册补正材料。2021年11月,当事人已协助注册人申请撤回涉案医疗器械注册申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十四条第四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规定。2022年8月,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其责任人尹某某处以5年内禁止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应当确保提交的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境外申请人应当指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办理相关医疗器械注册事项。代理人应当依法协助注册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协助境外注册人落实相应法律责任。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以来,各级药品监管部门严厉打击医疗器械注册备案造假行为,本案为成功查处的首起涉及医疗器械代理人的医疗器械注册资料造假案件。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罚款、责任人员5年内禁止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严格落实违法行为处罚到人要求,形成强有力震慑,有利于规范医疗器械注册行为,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
五、宁波精博康复辅具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未依法注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案
【案情简介】2022年3月4日,浙江省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宁波精博康复辅具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生产未依法注册的脊柱侧弯矫形器,涉案货值金额26.4万元,违法所得26.4万元。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未依法注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2022年8月3日,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6.4万元,罚款13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康复治疗成为医疗领域新的增长点。青少年特发性脊柱侧弯多发高发,其治疗过程、所使用医疗器械的合法性也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监管部门在案件查办期间深入了解脊柱侧弯的成因、诊断要点、治疗方法、影像学特征,并利用技术方法从PACS系统中提取患者的放射影像电子数据,找准案件办理的突破方向,从而揭开医疗康复领域无证生产未依法注册医疗器械并侵害患者权益的潜规则。该案的办理彰显了药品监管部门针对新的医疗器械违法行为进行重点突破和攻坚克难的决心,维护了医疗器械生产、使用秩序,有力保障了公众用械安全。
六、苏州威视健医疗仪器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经营未经注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及无中文说明书、标签医疗器械案
【案情简介】2022年6月,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协查线索,对苏州威视健医疗仪器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涉嫌经营未经注册的进口眼内照明探头等医疗器械及无中文说明书、标签的超乳波切一体机,涉案货值金额20988.73元。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及无中文说明书、标签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2年9月,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八十八条第二项、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证的医疗器械104件、罚款358819.68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五十五条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目前,眼科手术技术发展迅速,市场竞争激烈,部分医疗器械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意识淡薄,为获得竞争优势,擅自将尚未注册的医疗器械(大多数为耗材配件)投入市场使用,造成无证经营、使用医疗器械情况出现。本案的查处,使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及使用单位明白合法经营的重要性,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净化市场环境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七、广州恒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生产化妆品案
【案情简介】2022年3月,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分析研判掌握的案件线索,联合公安机关对广州恒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并抽检部分化妆品。经查,该公司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期间生产的婴贝萱婴肤霜、婴康益生元身体乳,被检出含有化妆品禁用原料氯倍他索丙酸酯、卤倍他索丙酸酯、赛庚啶,货值金额为212667元。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依法立案侦查。同时,鉴于涉案产品属于儿童化妆品,违法行为情节严重,2022年10月,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使用禁用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作出吊销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取消其化妆品产品备案、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和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生产负责人莫某某作出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生产儿童化妆品或者在儿童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属于《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对此类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从重从严处罚。本案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动出击深挖案源线索,畅通涉案产品检验绿色通道,深化案件行刑衔接,联合公安机关有力打击了儿童化妆品非法添加违法犯罪行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涉案企业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取消其产品备案等处罚,给予涉案企业法定代表人终身禁业处罚,并首次给予涉案企业生产负责人终身禁业的顶格处罚,对不法分子形成有力震慑,体现了监管部门坚决守护儿童用妆安全的坚定决心。
八、“5·7”江苏扬州生产销售假冒化妆品案
【案情简介】2022年9月15日,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以假冒商标罪等罪名判处张某某等8名生产销售假冒化妆品的犯罪分子三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加处罚金。此案的发现源于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扬州检查分局在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中摸排的违法线索。扬州检查分局发现上述假冒化妆品违法线索后,立即与扬州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成立联合专案组,坚持追根溯源、循线深挖,最终捣毁假冒化妆品生产窝点1处、胶管供货商2家,抓获张某某等多名犯罪嫌疑人。经查,自2020年3月张某某等人购买膏体、仿制包材、商标及防伪标识等组件,自行加工、组装生产假冒化妆品,并通过网络进行销售。
【典型意义】近年来,不法分子瞄准品牌化妆品进行制假售假,凭借他人优质品牌效应谋取非法利益。本案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高度重视从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中发现的违法线索,发挥专业技术优势,与公安机关协同作战,在“打假保名牌”工作机制框架下,由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和权利人企业共同发力,将制假售假链条一网打尽,切实保护公众用妆安全,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九、“6·12”福建漳州销售假冒化妆品案
【案情简介】2021年9月,福建省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陆续收到多起投诉举报,反映注册地址在漳州市诏安县的多家淘宝网店销售假冒品牌化妆品。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组织开展调查,经综合研判,诏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同时漳州市、县两级市场监管和公安部门成立联合专案组,共同侦办案件。2022年6月,联合专案组派出执法人员100余人,分赴广东深圳、辽宁大连、河北邯郸及福建漳州等地同时开展收网行动,一举捣毁化妆品售假窝点6处,现场抓获涉案人员73人,查扣大量假冒化妆品。截至目前,诏安县人民检察院已对本案3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3人,另有21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典型意义】近几年来,随着对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不断加大,化妆品制假窝点进一步向农村、城乡接合部等偏远地区转移。本案中,不法分子形成团伙作案,分散在福建、广东等地的农村等偏远地区分工作案,且反侦查意识很强,在多个电商平台开设多家网店,跨省生产销售违法化妆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细致排查违法线索,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并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摸清了全案违法行为脉络,最终成功打掉黑窝点,维护了公众用妆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