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两会启幕 拼经济、强科创、抓教育等成热词******
中新网杭州1月11日电(郭其钰)1月11日,浙江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开幕前举行“委员通道”集中采访活动,5位政协委员走上通道畅谈履职心声,传递民情民意。由此拉开了今年浙江省两会的序幕。
在经济大省浙江,民营经济是浙江经济的最大特色和最大优势。作为民营企业家,浙江省政协委员、浙江万丰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吴锦华对浙商精神颇有感触。
“我来自浙商家庭,父母是创一代,我是创二代,老一辈浙商敢闯敢干敢试的拼搏创新精神时刻激励着我,他们的创业精神和家国情怀已融入我血液之中。”吴锦华说。
当前,民营企业如何提振信心、抢抓机遇、拓展市场?吴锦华以万丰集团为例介绍,近年来该企业抢抓数字经济发展机遇,建设智慧工厂,实现数据信息系统纵向集成,产品生产周期由原来45小时缩减为15小时。
信心贵比黄金。目前,浙江组织千团万企“出海”抢订单、拓市场,这让吴锦华对民营经济发展充满信心。“我们也有很多海外客户,他们春节后也要来浙江走一走、看一看,订单意向强烈。”
科技是国之利器,国家赖之以强,企业赖之以赢,人民生活赖之以好。
浙江省政协委员、西湖大学副校长仇旻介绍,西湖大学作为一所新型研究型大学,成立4年来引进211位世界一流科学家,包括建立了一支以20余名国家和省级特聘专家为核心的微纳光电系统研究团队。
“浙江各级党委政府对科技创新表现出极大热忱,许多地方向我们表示了合作意愿,共同提升科技产业的集聚力和竞争力。”仇旻认为,党委政府的格局、眼光、魄力,加上浙江发达的民营经济和市场力量,将不断提升区域创新能力。
其表示,西湖大学将直面国家和地方核心战略需求,集聚力量进行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西湖大学的每一位教授、每一个人都像一粒光子,不断集聚、激发,为科技创新发展贡献智慧力量。
“前不久一个朋友电话咨询,他的孩子后年上小学,他说在大家的认知中,感觉家附近的小学不够优秀,咨询有什么渠道可以到所谓的‘更优秀’学校。”这是浙江省政协委员、杭州第十四中学校长陈利民在“委员通道”上讲述的故事。
教育是关乎千家万户的民生工程。当前,教育基本均衡——有学上的问题基本解决,教育优质均衡——上好学校的品质追求呼声日隆。
陈利民介绍,杭州一方面通过区域集团化办学,在理念、师资、课程、文化等方面深度融合,在高水平动态发展中逐步缩小区域和学校间发展差距。另一方面探索创新合作共建办学机制,通过管理共进、师资共育、教学共研、资源共享、学生互动等方式,加大名校示范辐射引领作用。
在陈利民看来,“上最合适的学校,上家门口的好学校”,这是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题中之义,也是对“教育共富”最朴素的理解。
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是人民民主的真谛。如何更好履职也是委员们关注的焦点。
当日“委员通道”上,浙江省政协委员、衢州市政协主席方健忠介绍,衢州一方面让委员走进基层、走进群众,当地1708名省市县三级政协委员全部下沉到乡镇的委员履职小组,把群众反映的“问题清单”变成“履职清单”。另一方面让群众就近参与和充分表达,衢州103个乡镇(街道)实现“民生议事堂”全覆盖,95%以上村(社区)设立了“协商驿站”,协商平台搭到了群众家门口。
市县政协“开门是群众,出门是基层”。浙江正不断推动政协协商向基层延伸,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
浙江省政协委员,丽水市畲凤非遗工坊主理人、畲凤民族服饰展示馆馆长兰金美。 张煜欢 摄临近春节,浙江省政协委员,丽水市畲凤非遗工坊主理人、畲凤民族服饰展示馆馆长兰金美,将一只融合了畲绣技艺的“民族团结兔”带上了“委员通道”。
两年前,她在丽水古堰画乡开设了畲凤非遗工坊。兰金美表示,“这间小小的非遗共富工坊,不仅是姐妹们聚会交流、手工制作的地方,也是传播民族文化、宣传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精神家园。”
“作为一名非遗传承人,让文化融入日常,让传统接轨现代,把民族的变成世界的,这是我一直的追求。”兰金美说。(完)
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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