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谈侨务工作如何凝心聚力谋新局******
(中共二十大·观察)专家谈侨务工作如何凝心聚力谋新局
中新社北京10月17日电 (记者 马海燕)“加强和改进侨务工作,形成共同致力民族复兴的强大力量。”中共二十大报告有关涉侨表述受到关注。接受本社记者采访的侨务专家称,相关表述折射出海外华侨华人在新征程上的作用愈发凸显,也对新时代如何做好侨务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10月16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开幕。 中新社记者 盛佳鹏 摄中国共产党长期重视广大侨胞的独特作用,改革开放以来历届党代会报告均提及“海外侨胞”。暨南大学华侨华人研究院副院长陈奕平表示,6000多万华侨华人是中华儿女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既体现在报告开篇对新时代伟大成就参与者的致谢中,执政党从未忘记海外侨胞的贡献;又体现在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应时而生的“大侨务”工作格局就是为了更好地为侨服务。
执政党对侨胞的期许也与党和国家的宏伟蓝图密切相关。十八大报告指出,落实党的侨务政策,支持海外侨胞、归侨侨眷关心和参与祖国现代化建设与和平统一大业;十九大报告指出,广泛团结联系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共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中国华侨华人研究所所长张春旺表示,二十大报告中关于侨务工作的重要论述与十八大、十九大报告相比,既一脉相承,又有新的特点。为适应新征程的新要求,侨务工作不仅要“加强”,而且要“改进”,显示出侨务工作的重要性。我们要正确把握侨务工作的历史方位和重要使命。
在当下世情、国情、侨情发生深刻变化的情形下,如何加强和改进侨务工作?张春旺表示,一要注重工作的方式方法与策略,充分考虑海外侨胞的长期生存与发展;二要切实了解侨胞的需求与愿望,开展有针对性地为侨服务;三要发挥华侨华人沟通中外的渠道作用,促进中外文明交流互鉴。
中国华侨华人研究所副所长张秀明建议,应该加强对侨情变化的研究,关注海外侨胞的迫切诉求,增强为侨服务意识,创新为侨服务的理念与方式,更好地凝聚侨心、发挥侨力,真正“当好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的贴心人,成为侨务工作的实干家”。
近年来,海外侨胞已发生结构性变化,新侨和华裔新生代渐成主体力量。如何培养其对中华民族和中华文化的认同感,成为沟通祖(籍)国与住在国的桥梁和纽带,被提上议事日程。
陈奕平说,无论出生在住在国的华裔新生代,还是改革开放后走出国门的新移民,都应该受到重视。应该加强对他们的联谊,增强其寻根意识,进而增强对中华文化的兴趣,引导其参与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分享改革发展红利,使他们自愿成为新一代中外交流的使者。
张秀明也认为,作为身处两个社会、横跨多种文明的跨国群体,海外侨胞的作用还可以进一步发挥。比如,可以发挥海外侨胞在传播中华文化、讲好中国故事方面的独特优势,还可以更好地发挥海外侨胞高层次人才众多、商业网络广泛、经济实力雄厚、联通中外的多方面优势。
要加强和改进侨务工作,还要维护侨胞权益。陈奕平表示,这既包括归侨合法权益,也包括海外侨胞的合法权益。疫情之下,许多侨胞面临困境,还承担了污名化下的种族歧视和精神压力,要了解海外侨胞生存发展面临的新挑战,回应他们的诉求,更好地为侨服务。
回望历史,在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各个历史时期,海外侨胞都做出了重大贡献。多位专家均表示,在迈向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海外侨胞同样不会缺席,一定能够“形成共同致力民族复兴的强大力量”。(完)
重视数据产权制度设计 加快建设数字中国****** 作者:唐树源(上海杉达学院法学系教师、数字商务研究中心副主任)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加快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对于数字中国的建设具有基础性价值。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数据产权、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及数据要素治理制度作出部署。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对于整个数字经济的发展都有着关键性价值,厘清数据产权制度是构建数据基础制度的基础性工作。 数据产权制度的关键性问题 要素市场运行的前提是产权配置清晰,产权不清的数据资源必然会限制数据市场的流通和交易。有关数据产权问题,早在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就强调“要制定数据资源确权、开放、流通、交易相关制度,完善数据产权保护制度”。有关数据产权的讨论,需要关注如下几点关键性问题: 第一,有关数据产权的立法规定散见于各地政策性文件中,国家层面尚无统一的立法规定。特别是在2021年之后,各地有关数据要素的政策性文件出台较多,而数据产权的内容主要分散在各类文件中,各地的规定也有所不同。主要存在各地政府“自我赋权”“模糊处理”“规定不全面”等问题,这也就促使此次《意见》的出台,明确了数据产权制度的重要性,对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有着定分止争的作用。接下来从国家层面制定数据产权相关的统一性规定已经非常必要,尤其是在《意见》的指引下细化数据确权的制度性内容是当务之急。 第二,数据确权不应只有所有权的确立,而应当构建符合数据独特属性的权属体系。当前国内外研究数据产权主要局限在所有权的问题上,这将不利于数据要素的市场运营和交易。数据具有有限排他、可分割、动态调整和技术依赖的独特属性,不能等同于石油等自然资源的确权思路,更不应当停留在所有权的层面。因而此次《意见》提出的数据确权治理路径是“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运行机制,充分考虑到了数据的独特价值,更好地平衡了数据权属与市场应用发展。 第三,构建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使用机制。《意见》提出要“探索建立数据产权制度”,其中包括“建立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的分类分级确权授权制度”,说明数据产权不能“一刀切”。从分类上看,数据可以分为公共数据、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每一类数据相关联的主体和内容都是不同的。如公共数据的主体涉及面更广,不同阶段会有不同的参与主体,权属的确立就更难,但公共数据的开放又更为重要,所以平衡两者之间关系的难题就摆在了决策者面前。同时,各类数据的授权机制同样重要并有所不同,这无疑增加了数据产权制度的复杂性。平衡好数据各类权利保护并兼顾效率最大的结果是数据产权运营的重要追求。 构建“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运行机制 《意见》提出“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制度框架”,这是接下来数据产权确立的核心内容。对于此项较新的治理机制,需要注意理解如下问题: 一方面,“数据资源持有权”是基于数据所有权特殊性的分离权利。所有权、持有权、经营权、使用权、占有权等都是产权体系中重要的构成,持有权不同于使用权和经营权,更加突出对数据资源的掌控,是脱离于所有权的分离权利。之所以设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本质上也是因为数据资源所有权的不确定性。 另一方面,数据“三权”的分工和定位是不同的。 “数据资源持有权”是对于数据资源的掌控权利,如个人对个人所有的数据持有权,公司对公司所有数据的持有权,公共管理部门对公共管理服务中产生数据的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是对于数据的加工处理活动的使用权利,持有并不代表着有权对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在数据授权加工中尤为明显,因而使用权所涉及到的主体就更为多元。“数据产品经营权”是对于数据产品的经营性权利,数据从一开始的资源形态,经过加工处理,最后形成为数据产品,可以经营并产生收益。随着数据交易市场的快速发展,未来各类数据产品会更加多样和丰富,这也容易引发市场竞争的垄断和不公平性,因而更加公平、开放的数据产权运行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建立数据产权制度需要同步解决的问题 当数据不确权,就会限制数据的流通交易,而当数据产权机制确立后,随着数据广泛流通使用,势必会遇到其他方面的各类问题,如各方权益保护、安全、合规等方面的难点问题,需要重点对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关注: 第一,健全数据要素权益保护制度。数据相关的权益保护主要包括数据财产权益和人格权益的保护。针对不同类型的数据保护内容是不一样的,如个人数据重点在于隐私保护与个人信息保护,企业数据的重点在于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保护,公共数据较为复杂,可能同时包含个人数据和企业数据的内容。随着数据交易运营的快速发展,多方主体参与会使得各方权益保护更为重要。同时,数据也会经历动态发展的过程,针对不同时期的数据权益保护也不尽相同,实践中需要更加细化不同流程和阶段,并进行分类分级保护。 第二,重视数据全流程合规能够更好保护数据产权。数据产权制度的确立本质上就是从根源上划清各方主体的数据权益,确保数据运行的合规。此次《意见》指出要“建立合规高效、场内外结合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完善数据全流程合规与监管规则体系”“ 统筹构建规范高效的数据交易场所”。当前,数据合规已经逐步被重视并引入企业实践中,此后的数据合规需要结合“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运行机制全面梳理并总结,明确各方权利和责任。以数据合规为契机,全面开展数据产权保护工作是较好的切入点,有助于建立起公平、经济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环境。 第三,安全是数据全流程的底线原则,数据产权制度也需要动态调整,适应数据市场的发展。此次《意见》指出要“统筹发展和安全,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强化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把安全贯穿数据供给、流通、使用全过程,划定监管底线和红线。”数据产权制度本质上是根据数据独特产权属性而创立的,当数据要素市场需要更合适的产权制度的时候,当前的数据产权制度进行不断调整也是必然的。这当中首要保障的就是安全底线,安全体现在数据权属、内容、技术、载体等层面,也贯穿于数据交易、授权、加工、开放、共享等全过程。有了安全的保障,使得数据产权制度更加坚固,数据要素的市场活力方能够充分释放。 中国网客户端 国家重点新闻网站,9语种权威发布 |